《高空抛物致路人受伤找不到肇事者 法院判决**全体业主共同赔偿陈女士1元**》

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通报的一起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引发全网关注,对应热搜关键词“法院判了:全体业主赔偿陈女士1元”。 案件发生在2023年7月,陈女士途经当地某小区一栋居民楼楼下时,一瓶未开封的矿泉水突然从高空坠落,砸在她脚边仅30厘米左右的位置。

受到剧烈惊吓的陈女士下意识后退躲闪,摔倒后导致腿部软组织擦伤,事后经警方多方排查,始终无法确定抛物的具体责任人。 多次沟通无果后,陈女士将涉事楼栋全体业主起诉至法院。

她在庭审中明确表示,自己起诉的核心目的不是索要经济赔偿,而是希望借此提醒所有住户重视高空抛物的危害,因此主动将原有的数千元索赔诉求调整为仅要求全体业主赔偿1元,并出具书面道歉。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民法典》关于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最终法院查实,涉事楼栋排除一楼不具备高空抛物条件的住户后,其余116户业主均无法举证排除自身抛物可能性,因此判决全体符合加害人可能性的业主共同承担1元的补偿责任,同时因不存在针对性侵权的主观恶意,驳回了陈女士要求书面赔礼道歉的诉求。 该判决结果公布后迅速登上社交平台热搜,获得不少网友的认可。 不少公众认为,这一判决既保障了受害者的合理诉求,也没有给无过错住户造成过重的经济负担,同时实现了对高空抛物行为的普法警示效果,是情理与法理结合的典型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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