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超良受贿7.46亿余元一审被判死缓
2024年12月26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蒋超良受贿一案。 对被告人蒋超良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同时法院判决明确,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对其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24年,蒋超良利用担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湖北省副省长、交通银行行长、中国农业银行董事长、吉林省委副书记、湖北省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46亿余元。
蒋超良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法院审理认为,蒋超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且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综合上述情况,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该案的判决严格依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作出,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同时也再次释放出清晰信号: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态度始终如一,无论职务高低,只要触碰纪法红线,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肃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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