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身男子去世无遗嘱弟弟欲继承房产,侄女起诉主张代位继承获法院支持》

近日,北京丰台法院公布一起遗产继承纠纷判决,引发公众对法定继承范围的讨论。

涉案被继承人杨某终身未婚未生育子女,父母均早于其去世,生前也未订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2022年杨某因病离世后,名下留有一套登记于其个人名下的商品住房。

杨某的胞弟杨乙认为,哥哥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自己作为唯一在世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理应全额继承涉案房产,就在其准备办理继承过户手续时,杨某的侄女、也就是杨某大哥杨甲的女儿小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涉案房产。

小杨的父亲杨甲是杨某的长兄,已于2016年去世,小杨主张自己有权代位继承父亲应得的遗产份额。

庭审过程中,杨乙曾提出抗辩,认为代位继承仅适用于被继承人子女先于去世的情形,侄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畴,无权继承叔叔的遗产。 但法院审理查明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该条款扩大了代位继承的适用范围,属于民法典新增内容。 法院最终认定,本案中杨某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原本应由第二顺序的杨甲、杨乙共同继承遗产,因杨甲先于杨某去世,其份额由女儿小杨代位继承。

法院最终判决涉案房产由杨乙、小杨各继承50%的份额,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承办法官也提醒,该案的判决符合民法典保障公民私有财产合法流转的立法本意,能够尽量避免出现遗产无人继承的情况。 若公民有明确的遗产分配意愿,建议提前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避免后续亲属间产生不必要的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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